室性心律失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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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5/3/31 19:35:00

案情介绍

年1月23日,患者乔某至上医院关节内科普通门诊,主诉:四肢多关节肿痛,经验血检验,诊断为风湿性关节炎,血三系降低。年1月24日,医院急诊内科就诊,主诉“胸闷气急一周”。经检查后诊断为:1、胸闷原因待查;2、肺炎;3、心律失常。年1月25日,医院急诊内科就诊,诊断为:1、胸闷原因待查;2、肺炎;3、心律失常,继续给予输液治疗。当日16:26,发现患者神志不清,呼之不应,测血压/50mmHg,给予胸外心脏按压等紧急抢救。后患者于年1月25日17:17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原告(乔某家属)医院存在过错,需承担赔偿责任,双方经协商无果后,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,且看审理详情。

患方观点

原告认为:年1月23日,乔某因关节肿痛至医院门诊治疗,经验血检验,诊断为风湿性关节炎,血三系降低。年1月24日,乔某至被告处就诊,向被告的当值医生陈述胸闷一周的病情,医生查看外院的验血报告后,进行了心电图、全胸片等检查后,在急诊输液室输液治疗。年1月25日,乔某在家人的陪同下至被告处就诊。患者告知医生前一天输液后不舒服,但医生仍采取与前一天相同的输液治疗措施。后患者输液中发生状况,经抢救无效于年1月25日17时17分死亡。乔某死亡后,被告封存了当日的输液水,但之后称找不到了。原告方某2被告调取保存监控录像,被告告知已经清除。原告认为,患者乔某的死亡系被告的医生、护士没有尽到诊疗义务,存在医疗过错。

医方观点

被告认为:同意按照轻微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。本案经过司法鉴定,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,但被告认为过重。首先,患者去被告处就医时,医生提出了很多治疗建议,但是患者拒绝了。因医生没有保留病史证据的认识,导致没有在病史中写明。其次,患者的死因不明。从鉴定报告看,鉴定机构对患者的死因是不明确的,在此基础上推断被告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公平的。再次,患者去世后,被告建议家属进行尸体解剖,但家属拒绝了。

司法鉴定

司法鉴定意见:(一)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:1、患者年1月23日主诉RA复诊到上医院就诊,血常规检查白细胞总数2.22×/L,血红蛋白77g/L,血小板69×/L,血三系降低。2、年1月24日患者主诉胸闷气急1周到医院就诊,医方诊断为胸闷原因待查,肺炎,心律失常。由于医方的接诊记录中未见血压、体温和呼吸等生命体征的记录,以致患者就诊时的基础生命体征不详,医方存在急诊管理制度不到位,临床检查和患者就诊时基础信息记录不全面的过错。医方根据胸片检查结果诊断为肺炎,但未能给予血常规检查和细菌培养的医嘱,存在检查措施不全面到位,诊断依据不充分的过错。由于未给予血常规复查,在未能全面了解患者感染指标的情况下使用抗生素治疗,存在抗生素应用欠妥当的过错,不排除抗生素的使用可能导致白细胞继续下降的情形。对于以胸闷气急为主诉就诊的患者,虽然心电图检查只提示窦性心动过速,但医方未考虑给予心肌酶检查和超声心动图检查,也未建议患者住院观察或门诊留观,存在针对性检查措施不全面到位,缺乏对心脏疾患风险防范意识的过错。3、对于患者外院就诊病历和自带的检查结果,未见医方对外院诊断血液三系降低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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